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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2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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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一)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 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是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户籍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市公安机关应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办《意见》上来,扎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
1、出生登记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的,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2、简化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材料。对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的,由当事人提供非婚生育书面说明,对子女的出生情况、抚养情况作出说明,不得要求群众对书面说明再进行公证,或是要求其他单位证明,增加群众的负担。
3、全市推行出生登记“三级上户”、“异地上户”举措。以群众申报之日起一周为限,对拒不执行出生登记规定引起群众上访的,市局将全市通报,并作为警务调查工作中的户口业务办理“不满意样本”予以考评扣分,以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继续加强户籍管理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继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坚决纠正错、重、假户口,确保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权威性。全面开展“三实”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