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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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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3年内可选择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七)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救助范围。
(九)建立健全优抚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服役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县市区要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民集体土地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受损,防止土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失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城市(镇)人口综合承载能力。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财力保障。逐步理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市县政府的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与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