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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36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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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打造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新的比较优势,现就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高端人才优先化、本地农民城镇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努力实现“到2020年襄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人、到2030年达到300万人”的目标。
三、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积极放开襄阳市区落户条件
1、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2、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