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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34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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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婚生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出生超过12个月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七条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非婚生婴儿可以随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非婚生育说明);(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派出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5)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6)申请随父落户或随父姓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7)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九条 新生婴儿确因特殊情形无法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可以随法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DNA打拐库排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4)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5)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第十条 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落户或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5)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弃婴来源机构出具的未落户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