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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4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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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住证;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在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落户,如无具体落户地址,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第四条放开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和投靠人年龄的限制,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和父母子女的相互投靠,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及城镇。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
1.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人员(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还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
2.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还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3.孙子女(外孙子女)应随父母一起投靠。
第五条 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迁入落户条件
(一)一般人才
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
3.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合同;
4.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