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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2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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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鞍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我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