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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08:46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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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人员
•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
•非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若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以上材料使用A4纸)
➤引、流产人员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使用A4纸)
去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
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特别提醒:此项业务可全月(工作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