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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57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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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烈军属,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减免。超标准占地,收费一律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对拒不交纳宅基地使用费者,其宅基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土地管理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