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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49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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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