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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3:40:35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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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的相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