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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9:07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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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的,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日。
(济南市公安局印章)
2018年3月日
附件2: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全体市民、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起草制定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必要性说明如下:
一是强调养犬人行为规范,增强文明意识。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文明、治安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也是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养犬管理新举措,强化养犬管理,取得良好效果,但涉犬投诉减少并不明显。2017年民生警务共受理群众养犬投诉8431件,较2016年(11410件)下降了26%,却仍居各类举报投诉前列。市民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犬叫扰民问题。为2831件,占全部犬类投诉的33.6%;二是遛犬不拴绳问题。为2064件,占全部犬类投诉的24.5%。可见部分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养犬行为较为多发,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二是强调部门职责,实现多元化共治。养犬管理的重在社会基层组织的参与,应当倡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与派出所、公安分局携手共治,创新养犬管理模式,对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我局倡导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三是倡导场所自治,形成管理合力。《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携犬禁止进入场所进行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场所设置“禁止犬只进入”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场所的产权主体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应有的物权。倡导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志,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特此说明。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