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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9:01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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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连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流浪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类留检所,建立养犬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诊疗单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寄养、展评及诊疗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及资格方面的审核;负责查处未持有检疫证明进行经营的行为和未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查处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